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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35号

发布时间:2015-07-21 10:39:54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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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35

谭炳初

本院受理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35原告陈漫被告谭炳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835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2015年9月30日上午10时30分(本院第四法庭)的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通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五二十三

  人:郑越海、李倩雯   联系电话:8300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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