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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23号

发布时间:2015-07-21 10:40:37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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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23

游育波

本院受理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23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荔湾支行被告游育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5)穗荔法民二初字第923民事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2015年9月25日上午09时00分(本院第十七法庭)的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通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一五十八

  人:郑越海、李倩雯   联系电话:83006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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