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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荔法民三初字第477号

发布时间:2015-07-30 09:32:32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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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告

(2015)荔法民三初字第477

严展棠

本院受理原告江兰、张如森、张秀群、张耀强、张耀华、张秀萍、张耀彬你物权保护纠纷一案,因依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你及同住人员腾空本市荔湾区珠玑路塘鱼栏东横街18号地下头房及公用厨房;2、要求你支付从1986年1月起至立案之日的房屋使用金66600元;3、要求你承担本案受理费用。本案定于201562上午9点在本院第24法庭开庭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一  月   日

联系人谭碧婷、马晴  

联系电话:83006141、83006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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