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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应节!商家说“假一赔万”?法官说“我满足你”

发布时间:2017-02-27 15:50:11 来源: 作者:

 

         “双十一又来了,网上一片打折、促销广告看得人眼花缭乱。是不是内心已经涌动起买买买的小兴奋呢?别急,广州消协日前发出提醒,今年前3季度,网购投诉已经受理了2万件。买到货真价实的东西固然开心,买到货不对板的假货,可真有剁手的冲动。对此,南方日报记者在广州法院系统查找到一系列典型维权案例。以这些有趣又解气的案例为指导,不但能帮助消费者擦亮眼睛网购不上当,还能在关键时候获得巨额赔偿,把剁掉的手再接回来

 

      典型案例一 网店售假按其承诺“假一赔万”判赔
     2014年“双十一”时,住在荔湾区的江先生在淘宝网上看中了一家名为“大美女时代”网店叫卖的产品,该店宣称所有商品货真价实、“假一赔万”。江先生觉得店家的这种承诺好像很真诚的样子,于是在该店买了“兰蔻清脂酵素”一盒,共支付65元。收到货后,江先生却感觉不对劲,产品上标注的生产者是开封市康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然而经查证,该公司从未生产或者授权他人生产过 “兰蔻清脂酵素”产品。江先生认为产品所标识的厂名厂址等信息不属实,于是将淘宝网和网店店主一起告上法庭,起诉要求退还价款并赔偿10000元。
    广州市荔湾区法院审理认为,淘宝网尽到了相关审查义务,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是网店店主。证据显示,涉案产品属冒用他人厂名的假冒产品,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现原告要求被告店主黄某某退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支持。黄某某在销售涉案产品时作出“假一赔万”的承诺,是对自己设定的义务,使合同相对方取得相应权利,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依法有效,被告应当向原告履行赔偿的违约责任。现按照原告的起诉请求,即主张被告赔偿10000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网店销售者在销售产品时作出“假一赔万”的承诺,是对自己设定的义务。网店销售者售假事实成立,应依约向消费者作出赔偿。至于是“赔偿一万元”还是“一万倍”,在本案中,被告黄某某没有到庭应诉,法官按照原告诉讼请求所主张,依法判决被告赔偿一万元。
    据了解,目前该判决结果已经生效。
    案例二:床单也能“美容养颜”?法院判定虚假广告构成欺诈
    区小姐在某网店购了一套真丝床单,销售页面宣传该床单具有“滋润肌肤,维护皮肤水分平衡,美容养颜,促进血液循环,帮助皮肤新陈代谢,延缓衰老的功效”。收货后,区小姐却发现该商品内外包装上没有厂名厂址等信息,也没有广告宣传的滋养肌肤等功效,遂认为网店的行为构成欺诈。法院经审理认为:网店使用广告用语宣传涉案商品具有滋养肌肤等功效,使用了易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关于相关规定,对消费者产生了误导,构成欺诈。依法判决商家对消费者予以退款,并3倍赔偿。
    法官说法:网店经营者应销售符合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产品,不得销售“三无”产品,不得对产品作虚假广告宣传。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使用涉及疾病治疗等相关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对于网店经营者利用网络销售的便利性,向消费者出售伪劣产品、货不对板夸大宣传的产品,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的,法律将予以惩罚。
    案例三:虚构产地冒充名牌法院判决3倍赔偿
    钟小姐在“双十一”打折时,在网店相中一款天然珊瑚手链一条。网店对该手链的宣传信息为:产地意大利,材质珊瑚,证书国首……然而,钟小姐收货后却发现内外包装里没有产品合格证,生产厂家厂名,生产厂家地址等信息。钟小姐后投诉至电商平台,网店没有出示红珊瑚的合法来源证明等信息,也拒绝承认虚假宣传一事,更拒绝了7天无理由退货。
    经荔湾法院审理查明,该网店有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但根据网店提供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反映,该手链的红珊瑚原料来自日本。
    法官因此认为,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一些经营者为了抬高售价,虚构或伪造产地误导消费者。涉案产品宣称产地是意大利,但其实际产地为日本,确有使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产生误解的可能,可认定其存在欺诈行为,故应当承担3倍赔偿责任。
     案例四:商家设“霸王条款”阻挠维权法院判决部分格式条款无效
     胡某在双十一之前登陆某网络购物,被要求注册成为该网站会员后才能享受折扣。胡某于是按照网站弹出的提示注册,在此过程中,网页弹出一个《服务协议》,胡某点击了“同意”选项。然而后来,胡某因买到假货要状告该网站,网站以双方签订过《服务协议》为由,要求胡某到杭州的法院进行诉讼。原来,当初那份《服务协议》中载明使用该平台购物时与经营者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均同意以网购平台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对此,荔湾区法院经审查认定,该条款为格式条款,未以特别提示等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应属于无效条款,收货地法院有管辖权。
    法官说法:消费者在购物网站购物前通常必须注册成为会员,注册时的服务条款或用户协议内容繁多,消费者通常快速浏览并直接点击同意,不容易注意到在繁杂的协议内容中所包含的发生争议时的协议管辖条款。而约定在平台所在地法院管辖,在平台所在地以外的消费者需负担大量额外的、相比购物价格明显不合理的差旅和时间花费,导致消费者的诉讼权利难以正常实现。故如果平台不能够证明已经采取了合理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消费者不必舍近求远打官司。
    案例五:谎称限时降价促销构成价格欺诈被判赔偿
    某网店在去年“双十一”期间宣称,将以“618元大促价,继续三天,三天后恢复原价”,胡某信以为真,在在该网店抢购了许多衣服。然而,三天后再次登录该网店发现,所购衣服的标价并未恢复原价。法院经审理查明,该网店宣称限时降价促销,但其后并未恢复原价,后经查,属于先提价再打折的欺诈行为。荔湾法院因此判决认定,店主谎称降价诱骗他人购买的行为构成价格欺诈,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一些网店为促销其产品,虚假标识“限时促销”、“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等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构成价格欺诈,消费者有权依《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进行索赔。
      (该新闻题材同载于大洋网、新华网及市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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