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兑现你的权利--强制执行

发布时间:2012-11-29 15:11:22 来源: 作者:

    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执行组织依法定程序,依靠国家强制力,强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实体义务的诉讼活动。

为了充分保护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保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在我们向您介绍一下执行程序的有关事项:

申请执行人的资格

申请执行人应该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申请执行的依据

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作为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通常包括:

(1)人民法院制作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2)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3)行政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4)人民法院制作的支付令;

(5)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的债权文书;

(6)仲裁机构制作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等。

           

 

执行管辖

在我国,不同的法律文书是由不同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的。具体如下:

(1)人民法院制作的具有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和刑事附带民事、行政附带民事判决书、调解书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法院执行;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3)公证机关制作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4)涉外仲裁裁决由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人申请立案执行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开始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申请执行需提交的文件

1)申请执行书,申请书须载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基本情况以及请求执行的事项;

2)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和复印件),该法律文书须具有给付内容,执行标的和明确的被执行人;

3)一审生效案件的生效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

4)申请人的身份证明(申请人应当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实体权利的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5)如果您是作为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申请执行的,还应当提交继承或者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法院受理与执行

人民法院的立案机构对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在七日内审查立案,并移送执行机构;对不符合条件的执行案件,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执行机构在接受移送后,应当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迟延履行金;逾期仍不履行的,依法强制执行。

举证责任

在法院执行过程,作为申请人的您应该积极主动地配合法院,按人民法院的要求及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及被执行人的下落等情况,以利于执行。否则在人民法院无法查到被执行人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应承担执行不能的风险。

被执行人在接到人民法院执行书后,应当主动向人民法院进行财产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自己的财产状况、可供执行的财产以及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提交相应的财产状况证明文件。

申请执行人了解到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自行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确有困难的,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调查。但申请执行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强制执行

针对财产,人民法院在执行中可以采取冻结、划拨存款,提留收入;搜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强制迁出房屋等多种方式。但人民法院在采取这些措施时,会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要费用。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义务到人民法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经两次传票传唤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拘传:被执行人或其他人有下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或者妨害执行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对其予以罚款、拘留,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财产的;

(2)案外人与被执行人恶意串通转移被执行人财产的;

(3)故意撕毁人民法院执行公告、封条的;

(4)伪造、隐匿、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妨害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

(5)指使、贿买、胁迫他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作伪证的;

(6)妨害人民法院依法搜查的;

(7)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方法妨碍或抗拒执行的;

(8)哄闹、冲击执行现场的;

(9)对人民法院执行人员或协助执行人员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围攻、威胁、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10)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和执行公务证件的。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隐匿、转移、变卖故意损毁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案外人异议

执行案件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主张实体权利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异议。案外人异议一般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执行法院应当依法对案外人异议进行审查。

到期债权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的申请,向第三人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的,第三人对履行到期债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履行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第三人在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得对第三人强制执行,执行机构对提出的异议不进行审查。

 执行中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将作出中止执行的裁定: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执行终结

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院将作出终结执行的裁定:申请人撤销申请的;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被执行人死亡且无遗产可供执行也无义务承担人的;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的人死亡的;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的;被执行人无生活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等等。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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